
一、组织实施纪检监察工作计划。检查基层单位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二、协同组织、宣传等部门,通过《联席会议》组织形式多样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
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制度,协助基层单位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规定、并监督检查制度的执行。
四、调查、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案件。
五、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监察对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检举和控告;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监察对象对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
六、进行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纠正不正之风。
七、指导基层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八、建立处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参与对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评议工作。
九、安排由纪检监察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事宜。
十、负责纪检监察各类文件、信函、通知、处分决定等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保管和使用印鉴及介绍信,做好各类文件的缮印、校对。
十一、负责文件、简报、通报、通知的收发、登记、传阅、催办、归档和立卷等事项。
十二、组织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学习。进行党风廉政、纪检监察理论等方面的调查研究。
十三、做好领导和上级组织交办的有关事宜。
一、主管全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和县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党的其他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检查并处理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部门党的组织和县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和党的其他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案件。
三、负责做出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表彰抓党风党纪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四、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理论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全县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
五、会同县委、县政府各部门以及各乡镇党委、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审核、考察乡镇纪委领导班子的人选;负责县纪委监察局派驻(派出)纪检 、监察机构领导干部的提名、考核和管理,组织和指导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六、主管全县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乡镇政府及其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市政府、县政府颁布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七、负责调查处理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乡镇政府及其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做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纪检监察岗位工作职责
纪检监察工作职责纪检监察岗位职责纪检监察职责
纪检监察岗位工作职责(1)
1、在市局纪检组长领导下开展纪检监察工作。
2、负责监督领导干部、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决定、决议的情况。
3、协助局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开展党风党纪、政风政纪教育,加强制度建设,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4、贯彻实施监察、审计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业作风建设。
5、协助市局纪检组检查和处理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揭发、检举、控告;
6、协助市局纪检组受理党组织和党员对纪律处分不服的申述,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
7、经常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引导党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8、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监督检查。
9、协助市局纪检组做好信访和查案工作。
10、做好市局党组和纪检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纪检监察岗位工作职责(2)
1.负责登记处理举报信访件,对总部及下属单位信访数据进行同级、分析、上报、总结。
2.参与对重要举报信访、一般案件和对总部监察对象举报信访件的调査核实,起草调査核实报告。
3.对集团公司的重大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4.参与对下属单位相关工作的检査、指导。
5.起草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文字材料。
6.制定信访处理、案件调查、采购项目监督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纪检监察岗位工作职责(3)
一、认真贯彻“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为全区的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二、维护党章、党纪,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监督检查行政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协助区委、区政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四、对区委、区政府及其成员进行党章范围内的监督;对行政监察对象和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行政监察。
五、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六、调查处理党的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案件与其它重大问题,按照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或者决定与取消对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纪律处分。
七、受理党员不服党纪处分的申诉;受理行政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八、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每一封来信,热情接待每一位来访者,按照分级归口管理原则抓好信访件的承办、转办和督办,及时做好结果反馈工作。
九、开展超前监督和过程监督,重点加强干部选拔任用、招生考试、大宗物资采购和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方面的监督。
十、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