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

严重威胁时。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

扩展资料:

准确理解“能救而不救”:主要应当把握在当时具体情况下,行为人是否具备施救的能力或条件,结合实际做出综合判断。

以不会游泳的党员遇到落水群众为例,如果该党员在现场采取了报警、组织他人施救或者其他措施帮助救人的,即便没有入水搭救,也应予以肯定,不存在违纪问题;

如果该党员有条件提供必要帮助而没有提供,既不呼救,也不用随身携带的电话报警,甚至在他人请求帮助的情况下仍置之不理、扬长而去的,党组织应当对该党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就应依照本条规定给予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参考资料来源:

党员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国家财产亦称"国有财产"、"全民财产"。国家所有的财产。在中国,包括:国家专有的矿藏、流水等自然资源;依法属于国家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经营管理的财产;国家所有的建筑物、铁路、公路等设施;国家所有的历史文物、自然保护区等;国家在国外的财产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