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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身份证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以下简称入境处)签发,是香港居民的主要身份证明文件。
香港法例第177章规定,凡年满11岁或在香港逗留多于180天人士,必须于年满11岁后或抵港30天内登记领取身份证
每张香港身份证均有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资料,并把持证人的黑白照片印在证上。在姓名一栏下面,亦印有中文电码,以方便政府或机构作输入姓名之用。
身份证名称问题 在香港,身份证的正确名称是“身份证”抑或是“身分证”存在争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采用“身份证”,《人事登记条例》则采用“身分证”。
不过,香港政府从殖民地时代起已一直使用“身份证”作为证件的名称,而立法会亦通过继续使用“身份证”作为名称。而香港文字研究者容若亦认为,份才是正字。所以1991年当香港政府打算把“身份”复古为“身分”的时候,容若与陆离等人大力反对。支持“份”和“分”的不同人士展开辩论,最后政府的维持原有的写法。此外,“身份证”一字中的“证”字的官方写法是“证”而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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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香港身份证共分为两类,分别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香港居民身份证”。年满11岁人士所领取的身份证,亦称为儿童身份证,而年满18岁人士需于18岁生日后的30天内,更换成人身份证。
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是入境处签发给拥有香港居留权人士的身份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俗称“三粒(颗)星”,因他们所持有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上,注有“***”的标记而得名。其实,该标记的意思与持证人是否拥有香港居留权无直接关系,只代表持证人年龄为18岁或以上,及有资格申领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香港永久性居民于出入香港边境时,只需出示身份证,亦不需要填写“出入境申报表”即可过关。在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条例》第2A条中,规定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不抵触第2AA(2)条的条文下,具有以下权利:(1)、在香港入境;(2)、不会被施加任何逗留在香港的条件,而任何向他施加的逗留条件,均属无效;(3)、不得向他发出递解离境令;(4)、及不得向他发出遣送离境令。如果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持有人因需要更换新证或因丢失旧证而要补领,在新证未发出前入境处会发出“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收据”。此收据具临时身份证的功能,但不可作出入境之用。出入境时必须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或有效旅游证件(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等)。
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身份证是入境处签发给没有香港居留权人士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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